7類國家秘密禁非法取得及管有

2024-01-31 00:00

政府昨日起展開23條立法公眾諮詢,立法會主席梁君彥昨聯同立法會成員回答記者提問。
政府昨日起展開23條立法公眾諮詢,立法會主席梁君彥昨聯同立法會成員回答記者提問。

《基本法》第23條立法諮詢文件提到有關禁止竊取國家機密及間諜行為。文件認為現行《官方機密條例》的涵蓋範圍不夠全面,列出7類「國家秘密」,指出這些秘密在沒有合法授權下被披露,相當可能會危害國家安全,建議改善有關非法披露、獲取和管有等罪行的法律條文。
諮詢文件指,現行法例的「非法披露受保護資料」相關罪行,針對特定類別的資料,如「防務資料」等,但未能全面涵蓋涉及所有屬國家秘密的資料。文件建議定義的「國家秘密」共涵蓋7個範疇,分別是「關乎國家或香港特區事務的重大決策中的秘密」、「關乎國防建設或武裝力量的秘密」、「關乎國家外交或外事活動的秘密,或關乎香港特區對外事務的秘密,或國家或香港特區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秘密」、「關乎國家或香港特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秘密」、「關乎國家或香港特區科技發展或科學技術的秘密」、「關乎維護國家安全或香港特區安全或偵查罪行的活動的秘密」,以及「關乎中央與香港特區之間的關係的秘密」。
「公職人員」代替「公務人員」字眼

文件指,香港現有的《官方機密條例》未有採用「國家秘密」一詞,而是着重於保護秘密程度較高的「機密級」文件,但認為即使是最低級「秘密級」文件,洩露後也會危害國家安全,因此建議訂明禁止非法披露相關秘密。此外,諮詢文件又指出,現行《官方機密條例》並沒有針對竊取國家秘密行為本身,而《香港國安法》同樣未將此訂為罪行。文件強調,除了干犯竊取秘密及非法披露的人外,亦需要處理其他涉事分子,例如傳遞國家秘密的中間人。因此,除了禁止任何人在無授權下披露秘密外,政府亦提出禁止非法取得和管有國家秘密。任何人士在明知或有合理理由相信相關物品載有國家秘密的情況下,獲取或管有該物品即屬違法。

另外,《官方機密條例》部分罪行及較重罰,則僅適用於屬於或曾屬於「公務人員」的人,在諮詢文件中建議以「公職人員」代替上述字眼,範圍由政府轄下受薪的官員和相關組織職員,擴展至行政會議成員、立法會議員及區議員等。

文件建議禁止任何公職人員或政府承辦商,在未得到合法權限下,披露憑藉其身份而管有的機密資料;同時禁止他們非法離開香港時管有國家秘密,理由是公職人員日常職務會接觸到較多極為敏感的國家秘密,一旦叛逃則有可能造成嚴重國家安全風險。
鄧炳強:研公眾利益可否作辯解

針對國家秘密的披露規管,立法會就諮詢文件內容召開聯席會議,新民黨主席葉劉淑儀問及機密文件日後會否有時限公開,即在指定期限後會公開相關文件內容。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表示,現時政府內部已有規限,某些文件在一定年份後會經鑑定程序,再決定是否需要下調文件的機密級別。葉劉淑儀續追問,倘若傳媒披露消息,能否參照海外法例,以公眾利益為由作為辦解,鄧炳強回應稱,當局會積極研究,如何涉及重大的公眾利益才可視為辯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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